《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使用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